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90號聲請人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德榮┌──────────────────────────────────────────────────────┐│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駿昇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7年3月31日│13,870元│AA0000000│││││光復簡易分行│││││├──┼───────┼────────┼──────┼──────────┼───────────┼────┤│002│ 李聲爐 │華南商業銀行竹科│97年4月30日│8,867元│FC0000000│││││分行│││││├──┼───────┼────────┼──────┼──────────┼───────────┼────┤│003│ 李官農 │永豐商業銀行光華│97年2月28日│5,420元│AA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