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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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葉樹林 被告 劉春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葉樹林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劉春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
228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