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上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2號原告 黃榮章 被告 黃文欽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張明道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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