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對被告甲○○○○○○提起返還租賃房屋等訴訟,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0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扣除已繳裁
判費3,420元後,尚欠51,0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