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一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
99年度北簡字第443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同會專用委任狀、財政
部台北市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紙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
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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