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交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二三號
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投監稽違車字第65─Z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裁決書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十五時十三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國道公路南下一三五公里處時,行駛路肩,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隊員逕行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三○○○元。
二、經查:上述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登記名義人為異議人甲○○,而本件遭舉發違規時間之駕駛人係異議人之父即代理人 胡小航 一節,業據胡小航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照片一張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違規之人既係胡小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異議人確有前揭違規事實,原處分機關之裁罰尚嫌無據;應認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處分,併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