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陸家棻
周經堯 陳志瑞 王鳳儀 被告 梁文珠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並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