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碧仲
汪玉蓮吳碧娟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00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張素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