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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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4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 律師複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被告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中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17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