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易字第70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古振暉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