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0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02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鳳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零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