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1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叁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㈠臺北市○○區○○段○○○○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A部分:
73,905元(公告土地現值)×76.52平方公尺(占用面積)=5,655,211元㈡臺北市○○區○○段191、192地號,即複丈成果圖編號B部分:
①73,905元(公告土地現值)×61.46平方公尺(占用面
積)=4,542,201元②72,927元(公告土地現值)×1.14平方公尺(占用面積
)=83,137元③合計:4,542,201元+83,137元=4,625,338元㈢臺北市○○區○○段○○○○號土地,即複丈成果圖編號a部分:
73,905元(公告土地現值)×2.54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87,719元㈣臺北市○○區○○段○○○○號土地,即複丈成果圖編號b部分:
72,927元(公告土地現值)×12.95平方公尺(占用面積)=944,405元㈤綜上合計:
5,655,211元+4,625,338元+187,719元+944,405元=11,412,6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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