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麗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1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未扣案之「 安可研 (Uncleyeah)牌潤滑劑」貳佰肆拾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麗君為小菲格格企業社負責人,從事網路銷售,其明知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仍意圖販賣、供應而透過網際網路,於民國110年3月25日,在購物網站「1688」,向大陸地區廠商訂購應以醫療器材管理之「安可研(Uncleyeah)牌潤滑劑」共480瓶,其於110年3月25日至111年4月9日間之某日先收貨其中240瓶後,所餘240瓶於111年4月9日入關時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八里分關查驗貨物後認有疑義,爰於該日(111年4月9日)扣押240瓶仿冒之「KY潤滑劑」(扣案之240瓶部分,係被告另涉及違反商標法罪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1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就已收受之「安可研(Uncleyeah)牌潤滑劑」共240瓶部分,涉嫌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項之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30號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未扣案之「安可研(Un
cleyeah)牌潤滑劑」共240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30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3234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1年8月3日起至112年8月2日止,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5頁至第56頁、第60頁、本院卷第9頁至第10頁)。本件未扣案之「安可研(Uncleyeah)牌潤滑劑」共240瓶,為被告於110年3月25日向1688網站賣家深圳市康樂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買之潤滑劑,該賣家委託龍宸環球通運有限公司向基隆關報關,進口貨物內容為潤滑劑480瓶(共2箱),被告已收受其中之240瓶且已販售出去等情,據被告陳述在卷(見偵卷第5頁反面、第39頁至第39頁反面),並有訂單詳情表可查(見偵卷第42頁)。
而上開「安可研(Uncleyeah)牌潤滑劑」,應以醫療器材管理,須由醫療器材商於報運進口前依照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依規定登錄後,始得由許可證所有人、登錄者或其授權者輸入,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7頁),屬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稱醫療器材,用以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之物。是上開未扣案之「安可研(Uncleyeah)牌潤滑劑」240瓶均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業已扣案之「安可研(Uncleyeah)牌潤滑劑」240瓶,為被告另外涉嫌違反商標法之案件,此有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130號不起訴處分書可查,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說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