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2號原告 鄭凱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煒恩 、 彭琇美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⑴補繳上開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⑵提出被告曾煒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不繳及未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