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20號原告鑫祥時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昀秀 訴訟代理人 施正欽 律師
游全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鄭有欽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參萬肆仟參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