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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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何貴妹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何貴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住所:籍設新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