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70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張庭豪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零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伍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陸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伍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㈤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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