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小字第852號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蘇偉譽 被告 吳品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行中關於「1萬0,705元」記載,應更正為「1萬0,75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