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屘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捌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