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 蔡佳玲駿程水電冷氣材料行訴訟代理人 廖培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婉淑┌─────────────────────────────────────────────────┐│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卜泉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3年12月25日│51,206元│XK0000000│││││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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