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7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6776號債權人香港商紅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債務人 黃璽任 即點晴館時尚造型眼鏡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璽任即點晴館時尚造型眼鏡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黃璽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點晴館時尚造型眼鏡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