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6775號債權人香港商紅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債務人 王思涵 即浯江美食館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思涵即浯江美食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王思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浯江美食館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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