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8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林紘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⑴新台幣參萬柒仟伍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貳仟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