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請債務人 陳明 本件是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協商成立,嗣後毀諾之案件?如是,請提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影本到院。並說明協商成立後之繳款情形。
二、請說明債務人之夫 李金貴 、之子 李政瑋 、之子 李承德 、之子 李承忠 之財產狀況,及其等各從事何工作?收入若干?
三、請提出孫女 羅少君 、 羅少廷 、 羅少妤 、 羅天佑 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說明其等為債務人何親屬之子女?其等是否與債務人共同生活?其等之父親因何案件入獄?及其案號、執行至何時出獄?
四、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坤璜股份有限公司?如是,並請提出該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
五、目前有無訴訟或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並請陳報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