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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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1.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
2.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3.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其他可證明每月薪資之文件。
4.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房租10,000元」,惟租賃契約中所約定之租金為8,500元,兩者數額不同,請說明前該費用支出之確實數額,如包括其他費用,亦請一併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家計20,000元」,請說明具體細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說明聲請人之父母丙○○、乙○○○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其等除長女 陳璧容 、次女 陳怡真 、次男甲○○外,有無其他子女?何以目前僅由聲請人獨力扶養其等,而非由所有兄弟姊妹共同分擔?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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