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5號反訴原告即被告水沙蓮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佑隆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柒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