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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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本案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偵字第6124號),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97年6月5日裁定羈押在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犯行,然依證人 陳碧和 等人之證述、監聽譯文、通聯紀錄及扣案物證,足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6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被告所犯經本院調查結果,認犯嫌仍屬重大,且受羈押之原因依舊存在,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
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譚德周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