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7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喬豫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泰華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尚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