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567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送達代收人 何新台 相對人 王明仁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567號序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46元民國109年4月1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79%002154元民國109年4月1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346,315元民國109年4月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