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 陳芳山 關係人 陳芳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芳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芳洲(民國00年0月00日生,原住彰化縣○○鎮○○里○○路○段○○○號)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芳洲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關係人即失蹤人陳芳洲為兄弟關係。失蹤人陳芳洲自民國98年5月11日起離開住處不知所蹤,經報警協尋登錄為失蹤人口,迄今多年仍無所獲,爰依法請求對陳芳洲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之規定。」、「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公示催告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4、
5項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陳芳洲為00年0月00日出生,其於98年5月11日離開住處即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而失蹤,經該機關輔導人員於98年5月12日報警協尋登錄為失蹤人口,至今音訊全無等情,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警局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憑,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另本院依職權調閱陳芳洲之入出境資料及勞健保資料結果,陳芳洲無入出境紀錄,其自90年11月2日勞就保退保,並由嘉義縣政府協助於96年
3月29日入住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接受安養照顧後,98年5月11日迷途走失,查無其他健保就醫紀錄等情,有法務部入出境資料查詢報表、勞保與就保查詢報表、法務部健保資料查詢報表、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函文在卷可稽。是失蹤人陳芳洲於98年5月11日起即已存在離去其住居所、生死不明情況,現無人知其下落,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彰化縣田中鎮公所為公示催告,並於105年7月25日以網路方式辦理公示催告在案,有該鎮公所函文、司法最新動態一般公告查詢報表附卷可稽,綜上所述,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五、查陳芳洲自98年5月11日後即生死不明,計至105年5月1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六、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淑文備註:本案確定後本院將依職權發給「確定證明書」,須持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始可辦理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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