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562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 黃自正 (即 黃宗正 之繼承人)即債務人
黃熙嫣 (即黃宗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宗正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三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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