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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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550號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對人 周哲宇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