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66號原告 高墀樹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文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少鳳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新北市○○區○○路○○○號2、3樓房地之謄本與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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