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6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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