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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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523號債權人 蔡旻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永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究為「蔡旻岳」抑或為「起站電池科技有現
公司」?因依台端聲請狀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立約人為起站電池科技有現公司而非蔡旻岳,若為誤植,應具狀更正並補呈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㈡並提出債權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以供本院審核。
㈢請提出債務人林永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