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8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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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80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7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妨害風化之前案紀錄,素行不佳,本案竟又公然裸露其生殖器,造成見聞者心生反感,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卓千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