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2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福爾摩莎新世紀環境保護基金會 王康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以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尚非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於民國87年12月24日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7冊、第167頁、第516號)。茲聲請人經董事會第八屆第五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4、5、8、9、14條,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福爾摩莎新世紀環境保護基金會,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不得逕由財團法人為之,應分別情形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向本院聲請,故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性質上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綜上,併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詹國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