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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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6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貳拾元整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68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361號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9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雨呈附表┌──┬───────┬──────┬────────┐│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裁判費│58,420元│聲請人繳納│├──┼───────┼──────┼────────┤│二│裁判費│87,630元│相對人繳納│├──┼───────┼──────┼────────┤│三│裁判費│87,630元│相對人繳納│├──┼───────┼──────┼────────┤│三│律師酬金│40,000元│96年度臺聲字第│││││478號裁定│├──┴───────┼──────┴────────┤│總計│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98,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