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6年4月1日、96年5月1日、96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4│ 李珍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037元│95年12月1日│AG0000000│││││敦北分行│││││├──┼─────────┼────────┼─────────┼───────────┼────────┼────────────┤│005│李珍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037元│96年1月1日│AG0000000│││││敦北分行│││││├──┼─────────┼────────┼─────────┼───────────┼────────┼────────────┤│006│李珍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037元│96年2月1日│AG0000000│││││敦北分行│││││├──┼─────────┼────────┼─────────┼───────────┼────────┼────────────┤│007│李珍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037元│96年3月1日│AG0000000│││││敦北分行│││││├──┼─────────┼────────┼─────────┼───────────┼────────┼────────────┤│008│李珍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037元│96年4月1日│AG0000000│││││敦北分行│││││├──┼─────────┼────────┼─────────┼───────────┼────────┼────────────┤│009│李珍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037元│96年5月1日│AG0000000│││││敦北分行│││││├──┼─────────┼────────┼─────────┼───────────┼────────┼────────────┤│010│李珍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037元│96年6月1日│AG0000000│││││敦北分行│││││├──┼─────────┼────────┼─────────┼───────────┼────────┼────────────┤│011│李珍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037元│96年7月1日│AG0000000│││││敦北分行│││││├──┼─────────┼────────┼─────────┼───────────┼────────┼────────────┤│012│李珍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037元│96年8月1日│AG0000000│││││敦北分行│││││├──┼─────────┼────────┼─────────┼───────────┼────────┼────────────┤│013│李珍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037元│96年9月1日│AG0000000│││││敦北分行│││││├──┼─────────┼────────┼─────────┼───────────┼────────┼────────────┤│014│李珍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037元│96年10月1日│AG0000000│││││敦北分行│││││├──┼─────────┼────────┼─────────┼───────────┼────────┼────────────┤│015│李珍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037元│96年11月1日│AG0000000│││││敦北分行│││││├──┼─────────┼────────┼─────────┼───────────┼────────┼────────────┤│016│李珍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037元│96年12月1日│AG0000000│││││敦北分行│││││├──┼─────────┼────────┼─────────┼───────────┼────────┼────────────┤│017│李珍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40,740元│97年1月1日│AG0000000│││││敦北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