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敏能具保人紀雅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
6年度執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雅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紀雅惠因被告黃敏能犯傷害致死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3刑保字第75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
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黃敏能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復經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及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另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新北市○○區○○里○○路○○○○○號、居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分別郵寄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於民國
106年1月4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該2通知函分別於
105年12月8日、12月12日郵寄送達至具保人之上開住、居所,前者經具保人之同居人收受,後者則未獲會晤具保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將通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並由送達人製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具保人上址住所之門首及置於該址信箱以為送達,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參,而被告亦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執行期日即106年1月4日到案接受執行。又被告迄今未受羈押及在監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從而,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紀雅惠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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