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416號債權人祐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即祐舷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權人歷次公司變更登記資料以釋明祐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即祐舷旅行社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