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度鑑字第12781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鑑字第12781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3年度鑑字第12781號被付懲戒人 曾國光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曾國光降壹級改敘。
事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於102年12月30日17時50分許(輪休期間),騎乘車號000-000重型機車,行經苗栗縣○○鎮○○里○○路○○○路口,因闖紅燈與民眾黃○祥所騎乘車號000-000輕型機車發生車禍,致雙方受傷且車輛受損。
經檢測被付懲戒人呼氣酒測值為0.91MG/L(超過法定標準值0.25MG/L),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以涉嫌刑法第
185條之3第1項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102年12月31日南警偵字第1020027977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二)被付懲戒人102年12月30日酒精測定紀錄表。
(三)被付懲戒人與民眾發生車禍雙方和解書。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曾國光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3年3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曾國光係苗栗縣警察局警員,於102年12月
30日中午12時許在苗栗縣○○鎮○○街○○巷○○號自宅與親戚飲宴,其間喝過臺灣啤酒2罐後,至下午17時
50分許(輪休期間)尚有酒意,仍騎乘車號000-000重型機車欲至科學園區,於行經苗栗縣○○鎮○○里○○路○○○路口時,不慎與黃○祥所騎乘車號000-000輕型機車發生車禍,致雙方受傷且車輛受損。車禍發生後經警到場檢測被付懲戒人呼氣酒測值為0.91MG/L。
三、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被付懲戒人102年12月30日酒精測定紀錄表、被付懲戒人與黃○祥發生車禍雙方和解書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且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曾國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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