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53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字第5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字第534號聲請人 詹招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21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沈應南法官蕭忠仁法官劉穎怡法官許瑞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莊子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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