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51號
原   告  林美枝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
被   告  陳正昌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643、30747號被
李美玲 所涉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外人李美玲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犯罪嫌疑,刻於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
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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