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21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1
69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受僱於開普頓傳播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開普頓公司,址設台北市○○區○○路2段366巷13弄1號1樓),負責招攬高雄地區廣告業務及收取廣告費用,為從事業務之人。甲○○明知依據開普頓公司之內部帳務流程規定,倘向客戶收取費用後,需於2個月內全數繳回該公司,不得擅自處分挪用,猶於任職期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附表所示廣告費用之款項後,未事先徵得開普頓公司同意,即擅自處分而侵占入己。嗣因開普頓公司會計人員發覺甲○○延遲繳回所收款項,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開普頓公司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林志勇 、乙○○及證人 陳誌雄劉明源阮相彬張有量 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勞工保險卡影本、公路總局統一發票、收據影本各1紙、支付證明2紙、收據原本4紙及媒體託播(製作)合約書11紙在卷可佐,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按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倘行為人基於業務關係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即足當之。查本件被告既以為開普頓公司向客戶收取廣告費用為其業務內容,詎其竟將所收款項挪為己用,是被告所為業已該當刑法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甚明。綜前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業務侵占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既遂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乃基於同一任職機會而先後實施,且犯罪時間緊接,所犯基本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而依次實施犯罪,為避免造成過度評價之不當,自應包括論以一罪,方屬允當。本院審酌被告利用告訴人之信任,將業務上所收取之款項挪為己用,侵占金額達526,40
0元,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情節非屬輕微;惟念其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犯後坦承犯行,表明願意分期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但告訴人希望一次償還全部金額而未能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20頁),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具體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珈綺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地址│繳款日期│侵占款項│備註│├──┼────────┼──────┼────┼──┤│1│中台當舖│97年11月3日│46,000元││││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413號1樓├──────┼────┤││││97年12月1日│40,000元││├──┼────────┼──────┼────┼──┤│2│大千當舖│97年11月24日│60,000元││││高雄縣林園鄉頂厝││││││村沿海路4段102號││││││1樓││││├──┼────────┼──────┼────┼──┤│3│大中當舖│97年10月31日│60,000元││││高雄縣鳥松鄉中正├──────┼────┤│││路387之12號│97年11月30日│60,000元││├──┼────────┼──────┼────┼──┤│4│台元當舖│97年10月31日│60,000元││││高雄市楠梓區右昌├──────┼────┤│││街795號│97年11月30日│60,000元││├──┼────────┼──────┼────┼──┤│5│建威興業有限公司│97年12月28日│72,000元││││高雄縣明學路100││││││號││││├──┼────────┼──────┼────┼──┤│6│恒鼎實業社│97年10月31日│21,600元│屏東│││(合約書記載為大│││段│││正電視廣告公司)├──────┼────┼──┤││高雄縣大寮鄉仁德│97年10月31日│36,000元│高縣│││路16巷6號7樓│││段│││││││├──┼────────┼──────┼────┼──┤│7│原動影音工房│97年10月間│10,800元││││高雄市左營區文川││││││路393號8樓││││├──┴────────┴──────┴────┴──┤│合計:52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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