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葉怡君
葉界甫 葉介超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被告 石琴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複代理人 廖偉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 李怡貞 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並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