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即原告 葉介超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相對人 葉怡君
葉界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葉介超與被告 石琴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葉怡君、葉界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本院一0四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一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一同起訴。
理由
一、按有關當事人基於公同共有債權請求之訴訟,是否得依民法第831條依序準用第828條、第821條規定,而得由公同共有債權人之一人為全體債權人之利益,單獨起訴對債務人為請求,最高法院先後判決見解並非一致,故最高法院於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提出討論,決議採用「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非屬回復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尚無民法第821條規定之準用;而應依同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之見解。次按公同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未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而就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如他公同共有人拒絕同為原告無正當理由者,已起訴之原告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為訴外人 葉敦仁葉夏菊 之子,被告石琴為聲請人之繼母,相對人葉界甫、葉怡君則為葉敦仁及被告石琴之子女;葉敦仁於民國89年3月2日死亡,則以聲請人與被告石琴、相對人葉界甫、葉怡君為葉敦仁之全體繼承人。被告石琴明知葉敦仁並無將大部分財產贈與被告石琴之意,竟利用葉敦仁生前雙目失明,不能親自處理事務而由被告石琴保管葉敦仁印章之機會,於87年至88年間,以連續偽造文書之方式,將葉敦仁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石琴。被告石琴因上開行為取得系爭不動產,除本身受有不當得利,致葉敦仁受有損害,且已侵害到葉敦仁對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於葉敦仁死亡後,上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即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對於全體繼承人間有合一確定之必要,而相對人葉界甫、葉怡君無正當理由拒絕同為原告,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葉界甫、葉怡君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本於公同共有系爭不動產之繼承人地位對被告石琴提起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核屬公同共有債權之請求,此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之權利應由原告與相對人葉界甫、葉怡君等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可認其訴訟標的對於系爭不動產全體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惟相對人葉界甫、葉怡君於本件並未共同擔任原告起訴,經本院合法送達通知,亦遲未提出同意授權書或同為原告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民事聲請追加原告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6頁),並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0頁至第71頁),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追加相對人葉界甫、葉怡君為原告,揆諸首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命相對人葉界甫、葉怡君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追加為原告,如逾期未追加,視為一同起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不動產│├──┼───────────────────────────────┤│001│南投縣○○鎮○○段○○○○號土地、南投縣○○鎮○○段○○○○○號建物│├──┼───────────────────────────────┤│002│南投縣○○鎮○○段○○○○號土地│├──┼───────────────────────────────┤│003│南投縣○○鎮○○段○○○○號土地│├──┼───────────────────────────────┤│004│南投縣○○鎮○○段○○○○○○號土地│├──┼───────────────────────────────┤│005│南投縣○○鎮○○段○○○○號土地│├──┼───────────────────────────────┤│006│南投縣○○鎮○○段○○○號土地│├──┼───────────────────────────────┤│007│南投縣○○鎮○○段○○○○○○○○○○○○號土地│├──┼───────────────────────────────┤│008│南投縣○○鎮○○段○○○○○○號土地│└──┴───────────────────────────────┘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