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87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被   告  余欣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第18條約定:「本
借款或甲方對乙方所負各筆債務之合計金額如超逾民事訴訟
所定小額程序之金額且涉訟時,則全體當事人合意以基隆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影本在卷可憑,兩造
顯然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
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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