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914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馬道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門號申請書(含補償款約款),又如帳單所載門號與事實理由欄所載門號不一,請一併更正事實理由欄。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