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1號原告 梁專 被告 洪宗雄
林丁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原告所提出之被告洪宗雄戶籍謄本,核與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洪宗雄個人戶籍資料不符,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游峻弦